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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之二:筑牢选人用人“防火墙”
客家经济网   2012 年 5 月 28 日 11 时 14 分 30 秒  
来源: 河源日报 苏勇军 董福军   2010-8-3 8:43:07

    【核心提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下面简称《办法》)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办法》规定,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破格提拔任用要征求上级意见

    问:《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规定这12种报告事项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5种情况;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事前把关,以有效地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违规现象发生。

    《办法》还规定,市、县、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除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外,还需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未报告将追究主要领导干部责任

    问: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发现之后将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条重要纪律。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